关于《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粤人社发〔2020〕117号)。我市转发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文件出台了《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茂名市财政局转发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茂人社发〔2020〕109号),并明确了我市失业补助金标准,以及失业补助金申领等相关规定。


  二、主要内容

  (一)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1、关于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

  政策: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为2020年3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解读:失业补助金申领人员范围锁定两类人:一是今年3月至12月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但又未重新就业的人员,继续给予这部分人基本生活保障。二是今年3月至12月期间按规定原来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人员。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这部分人虽然根据规定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但给予发放失业补助金的基本生活保障。同时,根据人社部发〔2020〕40号文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2、关于失业补助金标准

  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缴费1年及以上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50%(即:634.50元)发放;缴费不满1年的,按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5%(即:190.35元)发放。


  解读:作为一个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项目,体现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为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根据缴费年限长短设置两个档次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我市目前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1269元,分别按1269元的50%和15%计算。同时,根据人社部发〔2020〕40号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

  政策:具体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相关要求执行。


  解读:对于人社部发〔2020〕40号文规定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政策,我市已转发执行省的文件,印发了《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茂发改价格函〔2020〕472号),已明确了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即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来每月联动机制测算的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领取的失业金人员已随失业金发放。对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的人员,在申领失业补助金后将补发3月至6月价格临时补贴,3月到6月的金额分别为187元、171元、136元和98元,共592元。


  (三)关于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

  政策:人社部发〔2020〕40号文规定: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解读:该政策点属于原有政策,与2014年7月1日起我市执行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和2016年执行的《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茂名市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改价格〔2016〕1329号)相关规定一致,我市已按规定执行。


  政策:人社部发〔2020〕40号文规定: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解读:该政策点属于原有政策,与2020年3月11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相关规定一致,我市已转发执行。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查找符合条件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动进行续发。


  (四)关于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

  我省于2014年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省农民工与城镇职工执行统一的失业保险政策,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因此我省不存在个人不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根据人社部发40号文规定,我省失业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发放范围,不存在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和临时生活补助情况。


来源: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