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武汉市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三大职能之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立伊始,就将工伤康复作为制度目的之一,《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均作了相关规定。


自2007年始,人社部陆续就开展工伤康复工作,印发了《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3〕83号),强调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重要性,明确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提出做好工伤康复工作的主要任务。


特别是在2013年来,人社部颁布了《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修订版)、《工伤康复服务规范(试行)》(修订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工伤保险职业康复操作规范(试行)》等,对康复住院时限、医疗康复、职业社会康复治疗和入、出院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并按照康复医学和措施分类方法,将工伤康复项目分为医疗康复服务和职业社会康复服务两大类,共计236项(未计中医治疗类项目),基本涵盖了工伤康复服务所必需的各种功能评定和治疗训练项目。


二、为什么要制定《办法》?


目前,我市对工伤职工工伤治疗与康复合并进行,未将工伤康复与工伤医疗作严格区分,未体现出康复早期介入、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康复原则,未按人社部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服务规范等规定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也无专门的制度办法。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和服务行为,出台实施《办法》将切实保障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工伤康复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建立健全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


三、工伤康复的方式及原则有哪些?


我市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康复早期介入”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


四、工伤康复的范围对象有哪些?


本市行政区域工伤保险法定参保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进行医疗康复住院治疗或职业康复住院治疗适用本办。工伤人员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首次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早期介入进行医疗康复,尚未完成工伤认定且在停工留薪期内的;


(二)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在工伤医疗期内且伤(病)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工伤造成身体功能障碍,需要进行系统、综合的康复治疗的;


(三)工伤人员工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致残程度,伤(病)情变化出现新的功能障碍等问题,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列入康复对象范围,达到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进行职业康复。  


  五、工伤康复工作各相关机构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工伤康复政策、标准的制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康复机构协议管理,指导监督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开展工伤康复,负责工伤康复费用的计划、复审、结算及监督检查,负责全市工伤康复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康复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组织工伤康复专家审核确认康复对象、康复期、康复计划、延长康复治疗、退出康复治疗、转诊(转外地)康复治疗,评估康复效果,评估康复机构康复治疗服务质量等。


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康复机构康复治疗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伤康复费用的审核管理。


康复机构负责康复对象的康复价值评估,确定康复期,制定康复计划,实施康复治疗,开展各期康复治疗效果评定,负责康复对象在康复期间的管理。


有关医疗机构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应积极组织和配合工伤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及时向伤后早期治疗和伤情稳定后恢复阶段的工伤人员或其近亲属告知工伤康复权益,宣传介绍工伤康复政策,发放《武汉市工伤康复权益告知书》,推进工伤康复早期介入,及时将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人员转入康复机构,尽早在最佳期进行康复治疗。


    六、工伤康复的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办理工伤康复流程为:(一)康复申请。工伤人员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简称申请人)向康复机构提出康复申请,康复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康复价值评估,对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根据康复对象伤(病)情况确定康复方案和康复期限,通过工伤康复信息系统提交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康复确认。对评估没有康复价值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康复确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康复确认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成工伤康复专家组提出确认意见,并作出工伤康复确认结论,在5个工作日内将工伤康复确认结论书面告知工伤人员及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康复机构。


申请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确认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再次确认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确认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人认为伤(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康复治疗的,可以申请复查确认。


  七、工伤康复期的内容及时长以及享受哪些待遇?


工伤康复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明确了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工伤医疗期三期累计时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


《办法》规定了参加我市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职工及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经确认进行康复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其工伤康复参照本办法执行,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康复期在停工留薪期内,执行《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暂行办法》,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在康复治疗期间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执行《湖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需要提供护理的,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外,还规定了工伤人员工伤康复住院期间,按照工伤医疗住院的标准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到我市行政区域外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规定的交通、食宿费用。


八、《办法》对工伤康复协议管理与康复治疗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对工伤康复协议管理与康复治疗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工伤康复协议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协议内容、提供的服务、管理方法等;二是康复机构应当建立康复评价制度,对康复对象入院后实行三期评价及最终评价;三是康复机构应制定详细的康复计划:康复期限、康复项目、项目开展次数、康复费用预算和预期康复效果等,且须经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用人单位知晓后执行;四是实行工伤康复信息化管理,康复计划、康复评价等全程录入康复信息系统。康复机构应建立工伤职工康复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0年;五是明确工伤职工经评估确认后,可转诊、转入外地进行康复治疗。


九、《办法》关于康复效果以及费用结算有哪些规定?


《办法》关于康复效果及费用结算规定如下:一是明确市劳鉴委组织康复专家,对工伤职工的康复过程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对康复机构康复效果及最终评价进行评估,作出康复效果评估结论;二是明确康复费用的结算办法;三是明确康复机构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诊疗及康复服务项目、康复期终结(终止)后康复对象拒不办理出院手续的责任承担;四是明确康复对象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情形。


十、《办法》关于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办法》明确经确认为康复对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康复治疗的,停止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康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服务协议约定、骗取工伤康复费用支出的法律责任。


 十一、《办法》何时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30日起施行。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