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2019-08-19 16:53:00

一、参保对象

  凡具有我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的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三、政府补贴


省、市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对于选择1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每提高一个档次,市财政将增加10元的补贴。


对精准扶贫对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财政按照100元标准予以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多缴多得。


四、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由政府按照目前中央、省确定的月基础养老金103元的标准全额支付。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全额继承。


五、丧葬补助金


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申报,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计发。


六、长缴多得激励机制


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城乡居民,在领取待遇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其中,连续缴费15年以上的,对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每超过1年按2元的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鼓励长缴多得。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012年7月1日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2012年7月1日我市制度实施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八、制度内的转移接续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转出地与转入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间(含自行试点时间)不同的,从先实施地方转入后实施地方的,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计算;从后实施地方转入先实施地方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老农保、村主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城镇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办理两种制度衔接手续。


(1)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含延长的缴费年限),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3)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可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或者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六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确认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4)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


2019年6月20日  


来源:孝感市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