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递延资产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2007-03-28 11:02:19
案件查处情况:今年5月,我局在对湛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4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递延资产摊销上存在问题。 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底,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806,028.34元计入“递延资产”科目,该公司会计认为,按照会计原理规定“递延资产—开办费用”可一次性进行摊销,因此,将上述开办费一次在2004年度直接进入管理费用,自结利润-235,403.70元,结果被我局调增应税所得额644,822.67元,核实应税所得额为409,418.97(644,822.67 –235,403.70)元。追缴应补企业所得税135,108.26 (409,418.97×33%)元,并处予应补税款1倍的罚款。 以案释法与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递延资产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给纳税人一个很好的警示:企业在计算、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现有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而未及时按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的,必将受到重罚。该公司在少于5年的期限内直接摊销递延资产的行为正是违反了上述规定而受罚。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存在有这种现象的企业,应引起特别注意,要以此案为鉴。凡发现有列支的成本、费用项目虽符合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但与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时,必须及时按税法规定作纳税调整,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避免因违反税法而导致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