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企业应认真对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2007-03-28 11:01:08
案件查处情况:前段时间,我局对湛江某公司02、03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取超标列支业务招待费的手法隐瞒2002年度利润和虚报2003年度亏损,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6,286.56元(查实该公司2002年度超标列支业务招待费318,925.54元、2003年超标列支业务招待费176,971.85元,相应调增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后,该公司2002年实际盈利19,050.19元、2003年实际亏损额为89,350.0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6,286.56元),结果该公司除了被我局追补少缴的税款入库,并加收滞纳金1,552.78元外,还被处予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同时对该公司2003年未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的罚款。 以案释法与警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而受到处罚。由此可见,该公司为了偷逃3,429.03元企业所得税,最终是得不偿失的。试想,如果企业能认真地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则企业只需按2002年度实现的利润19,050.19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429.03元已经是履行了正常的纳税义务,而不至于因偷逃3,429.03元的企业所得税而导致除了要全额补缴所偷逃的税款外,还因此而要倒贴将近四倍的罚款(含罚款、滞纳金共计11,696.87元)。 该案给纳税人一个警示:若纳税人不按规定的纳税期限进行纳税申报,或不认真对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地税机关提醒: 纳税人应认真对待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履行好相关的纳税义务,以免 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