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亏损企业应注意对超标准列支费用的调整

2007-03-28 11:05:27
案件查处情况:近日,我局在对湛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股份有限公司是亏损企业,该企业在稽查实施前,按规定调整了可列支工资额1,095,624.16元后,却忽视了对福利、工会经费项目的调整,未能按税法规定调减其超标准列支的福利费、工会经费额共计:175,299.93元,导致虚报亏损行为的发生,结果被我局依法处予罚款 2万元。 以案释法与警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未调减职工福利费153,387.45元、工会经费21,912.48元而造成虚假申报亏损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我局因此而对该公司做出了责成十五天内改正,并处罚款20,000.00元的处理。 由此可见,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既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 该案给纳税人一个很好的警示:如果你不自觉履行或没有认真按税法规定对相关成本、费用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编造虚假计税,到头来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付出被处予罚款的高昂代价的。 目前,我们在日常稽查中发现这种不好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往往认为反正已是亏损,就按实际列支数计算支出,而未能对超标准列支的费用进行调减,造成虚报亏损。甚至有的企业领导认为,反正亏损企业不需要缴所得税,就拼命开列支出,多报亏损额。 因此,税务机关提醒:凡存在有这种现象的企业,应以此案引以为鉴,亏损企业在进行自查核实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发现有超标准列支费用的项目必须及时按税法规定进行调整,避免发生违法而被查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