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修改说明

2018-07-05 00:00:00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山发〔2017〕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大师工作室的建设管理,增强政策的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大师工作室的评审监管机制,为适应创新创业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现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一、修改思路删除现行政策中不适应新形势及新政策的条款;按照新的政策调整现行政策中的个别条款;结合实践经验,补充和细化新的制度措施,以增强制度的严谨性和操作性。二、修改的主要内容(一)因应有关政策变化对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对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资助标准按照中山发〔2017〕2号文件规定做了调整,因此对“第一条”制定政策依据及第“十二条”补贴标准做了相应的修改。同时,在“第一条”增加“《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11〕109号)”作为政策依据,以体现出我市文件与人社部文件一脉相承。(二)进一步完善申报条件。一是进一步完善技能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对“第五条”进行修改完善,参照人社部发〔2011〕109号文的附件3《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实施办法》将技能大师基本条件第三项,增加了“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作为衡量技能大师的标准之一。技能大师工作室保障条件要求“3个以上技能骨干作为工作室成员”,防止申报单位将财务、销售等普通工作室团队成员与技能大师工作室成员混为一谈,以突出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带徒传技作用。二是进一步完善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申报条件。对“第六条”进行修改完善,为了突出我市工艺美术大师在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作用,在“第六条.(二).1”中增加了“传统”条件。将内容相近的“(二).1”和“(二).3”进行了整合。将“第十五条”对大师工作室承办单位要求作为工作室的申报条件,增加了“(二).3、建立完善的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管理制度,明确大师的工作职责,并签署工作合同;”及“(二).4、对工艺美术大师开展项目研发、技术革新、成果转化、传艺带徒等工作给予指导、管理和经费支持。”。(四)进一步完善大师工作室的认定程序。对技能大师工作室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认定程序进行合并,即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为第九条集中表述。对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认定程序进行了修改完善,在“评审”环节提高了评审专家的数量及增加评审专家条件和专业构成,对“公示”和“授牌”环节根据这2年的实际操作直接在市人社局网站公示和由市人社局授牌做了相应修改。(五)进一步完善扶持资金管理。对“第十一条” 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明确细化资助资金的用途、明确资助经费申请、审批流程以及优化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资助资金的发放方式,明确“认定当年给予20万元资助,第二年绩效评估考核合格及以上的给予余下20万元资助”。另外,为了防止重复享受财政补贴现象出现,文件明确同一领办人不能同时拥有技能大师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称号。因此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同一领办人不得同时拥有技能和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称号。已被认定为技能大师工作室,又申请认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的,须申请注销已认定的工作室称号。市人社局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工作室差额补助。”。(六)对 “第十六条” 进行了修改完善,明确大师工作室的绩效评估亦由专家进行考核的评估方法。(七)考虑到修改后的文件相对稳定,因此将“暂行办法”中的“暂行”去掉,以延迟文件的有效期限。   关于印发中山市大师工作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