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⑦
2011-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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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什么是社会保险基金?
答: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参保个人、政府以及集体组织等按规定缴纳或筹措的,专门用于支付法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社会保险基金按险种划分,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问: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应实行哪一级统筹?
答:《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关系到在多大范围内调剂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越高,基金规模和调剂使用的范围就越大,基金的保障能力也越强。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十二五”期间要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全面实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积极推进省级统筹。
问: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应如何补足?
答:《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社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1)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2)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3)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建立了基金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经办机构调剂。
(4)调剂后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5)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在申请调整缴费比例之前也可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缴费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之间的比例。
问: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有何规定?
答: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一直有着较为严格的政策规定,在投资工具、方向和比例等方面都作了严格的限定。例如,《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除存入银行外,主要的投资工具是国家债券。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也需要研究其他的投资渠道和工具,以提高基金投资的收益率,满足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和提高支付能力的需要。
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社会保险待遇是怎样要求的?
答:《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所谓“按时”,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足额”是指满额,不得扣减。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对社会保险待遇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定,计算申请人应该享受的待遇,按规定通过必要的方式将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地发放给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以货币方式支付的,要予以及时发放;以医疗服务等方式提供的,要予以即时结算。
问:《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记录个人权益工作有何要求?
答:《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个人权益记录是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凭证。及时、完整、准确的记录个人权益记录和定期免费寄送个人核对,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定职责。其中,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定期免费寄送给参保人员审核,接受参保人员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利于维护参保个人的知情权、监督权,可以使参保人员明明白白缴费,清清楚楚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