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⑥
2011-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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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主办
问:社会保险登记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对象包括:(1)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的职工;(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也应在指定的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会保险服务网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问:《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其法定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义务,须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时限要求。
(1)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问:有分支机构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答:《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第六条规定:“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缴费单位具有异地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一般应当作为独立的缴费单位,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跨地区的缴费单位,其社会保险登记地由相关地区协商确定。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登记地。”总结实践情况,《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法律这样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与《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问: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
答: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和参保个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种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确规定了缴费申报制度的具体内容,即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为职工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等。违反法律规定,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实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制度,明确社会保险关系有关主体法定责任,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的社会保险缴费义务。
问: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纳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结算。
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对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有哪些?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采取的强制征收手段依次是:(1)责令欠费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足额补缴;(2)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欠费单位存款账户;(3)通知欠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4)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5)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问:在什么情形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要求欠费单位提供担保?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欠费单位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欠费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协议。担保形式有两种:一是以物担保。即用人单位以自身的财产设质权(将动产或者权利证书交付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占有)或者抵押权(以不动产作保而不转移占用)担保。二是对人担保。即负担责任的第三人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约定,于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时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问:在什么情形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
答:《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被扣押的财产应当置于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