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宣传专栏⑧
2011-11-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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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知识问答
珠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 联合主办
问: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重要环节,是对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人进行管理的基础。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职工就无从参保,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也无法进行监督。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用人单位成立后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社会保险登记;另一种是用人单位自用工起30日内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无论发生哪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要受到行政处罚。
问: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所称的赔偿责任,主要是指因用人单位没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致使劳动者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这些损失都应由用人单位赔偿。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者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下岗失业人员就不能享受自主创业、再就业的税收优惠,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是其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为此,对不依法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行为,必须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收取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加处滞纳金是通过给当事人增加额外的经济负担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尽快履行行政决定,避免直接强制带来的对抗和冲突。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是比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标准制定的。
问:有关机构、单位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的罚款标准相比,《社会保险法》提高了罚款标准。这样规定,加大了对有关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恶意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问:个人以非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如何处罚?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问: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哪些?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有:(1)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2)泄露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3)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法律责任;(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法律责任。
问: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是否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
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在本国境内合法就业的外国人参加就业国的社会保险,是国际通行做法,有利于维护外国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权益。国家有关部门将依法制定在华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