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8-20 15:47:00

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明确业务办理流程及具体细则,现对《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专公贷款)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吗?

答:必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业务的基础是以借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对自住住房拥有完全产权,可以以房屋价值全额设定抵押为前提条件的。如未取得相应权属证明,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无法对房屋办理抵押手续。

二、商转公贷款最高可贷额度和年限怎么计算?如果商业住房贷款额度是50万元,借款年限30年,就可以按同样条件申请商转公贷款50万元,年限30年吗?

答:根据通知内容,商转公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商转公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即如果商业住房贷款金额为50万元,贷款年限30年,则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贷款年限不超过30年,但由于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时,原商业贷款已经开始还款,申请商转公贷业务按实际剩余的未结清的贷款本金及剩余还款年限计算,贷款金额及年限都有相应减少,不会等同于原有商业贷款。同时,商转公贷款还必须满足公积金贷款的其他条件,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会受到缴存额度、家庭月收入、负债情况、借款申请人年龄等实际情况的影响,因此具体贷款额度及年限以管理中心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三、商转公贷款可以申请组合贷款吗?

答:不可以。由于组合贷款涉及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根据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已经办理过商业贷款的住房不能二次申请贷款,因此,管理中心现行政策中只有商业贷款转纯住房公积金贷款此项业务,没有商业贷款转组合贷款的业务。

四、商业住房贷款申请时,是由夫妻其中一方作为借款人的,那么商转公贷款业务可以由原先的借款人的配偶作为借款申请人吗?

答:不可以。商转公贷款业务只能由原商业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作为借款申请人。

五、为什么当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时,要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答:这是为保证我市缴存职工刚需购房的贷款需求做出的限制。如商转公贷款业务受理量较大,发放贷款总额较高,管理中心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时,为保证正常提取、刚需贷款业务有序进行,管理中心将暂停受理该项业务。

六、商转公贷款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答: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人按照《商转公贷所需材料清单》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一次性在管理中心各贷款受理窗口完成商转公贷款业务申请;

(二)管理中心贷款各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审批,各贷款受理部门打印审批单及委贷通知单将相关材料交接至受委托银行,;

(三)受委托银行通知申请人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并解除原商业住房贷款抵押

(四)受委托银行为申请人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

(五)抵押手续办结后,管理中心将商转公贷款资金转入申请人指定的收款账户内。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申请人切勿先自行结清商业住房贷款,需提前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待审批通过后,再进行结清,否则先行结清的,将无法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