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9-08-15 15:45:00

关于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惠及面,减轻我市商贷购房缴存职工的还贷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息作用,节约缴存职工贷款利息支出。经管委会研究,现对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延长商转公贷款申请时间。贷款申请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即可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二、商转公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商转公贷款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商业住房贷款剩余贷款年限。

三、如管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暂时停止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商转公贷款业务具体实施细则由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可参照执行。

六、以上政策从2019年8月19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