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关于阶段性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

一、背景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的要求,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现拟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二、降低医疗保险费率

在计算本市可支付月数之前,先剔除一次性预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剔除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以上,可根据本市可支付月数的具体情况,制定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费率的政策,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可支付月数较多的,可适当提高降低的幅度。


三、内容说明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根据《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规定,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执行,实施至2020年底。


截至2018年底,我市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已经超过9个月,按照《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的,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低幅度不少于0.5个百分点,实施至2020年底”的要求,阶段性下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执行,实施至2020年底。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保持不变。


四、基金情况

根据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经测算,下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的6.5%下调0.5个百分点至6%后,每年减少基金收入约1.3162亿元,也就是说可为企业(用人单位)减负1.3162亿元。下调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6%后,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余仍在政策规定的合理支付月数,属基金可承受范围。


五、主要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

2、《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茂府规〔2018〕19号)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