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农〔2009〕488号
南京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
宁财农〔2009〕488号 宁中小发〔2009〕41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考核评价体系,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园区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提升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和配套协作区建设发展水平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60号)精神和《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中小发〔2009〕40号、宁财农〔2009〕48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南京市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指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绩效目标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考评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合理地衡量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建园质量原则。评价指标不仅采用经济发展指标评价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水平,而且还将环境保护、产业导向、集聚程度、资金管理等作为衡量标准。
(三)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原则。绩效考评在对考评内容量化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区域发展状况和产业结构特点,综合评价项目实施效果。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对象、范围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及配套协作区(以下简称园区)。
考评范围主要是对园区上年度或本年度上半年,在经济发展、建设和产业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培育产业集群、土地集约利用、改善环境绩效、带动就业、创新管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实绩。
第五条考评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园区建设和发展项目及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经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园区统计数据和市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三)园区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申报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四)区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或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内容和评分标准
本办法确定绩效考评指标为九项,基本分1000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附表(附后)。
(一)工业销售收入、增加值和利税情况,基本分300分:主要考核园区工业销售收入、增加值和税收完成情况及增长情况。
(二)工业投入情况,基本分200分:主要考核园区工业投入目标完成情况、上规模重点项目投资情况以及相应增长情况。
(三)规划工作情况,基本分100分:主要考核园区规划的编制及评审情况。
(四)环境绩效情况,基本分100分:主要考核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情况、园区内清洁生产企业情况等。
(五)集约利用情况,基本分100分:主要考核园区投资强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标准厂房的建设和使用情况。
(六)产业集聚情况,基本分50分:主要考核园区集聚度水平以及产业集群情况。
(七)招商引资情况,基本分50分:主要考核园区开展招商工作情况、新引进项目情况,以及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各类招商引资活动情况。
(八)财务监督管理情况,基本分50分:主要考核园区财务建章立制、财务制度执行和管理情况。
(九)基础工作情况,基本分50分:主要考核园区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立、配备情况,按省、市要求建立各类台账、上报各类报表的及时、准确情况。
第七条绩效考评方式
(一)考评组织。由市郊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考评时间。原则上一年两次,上半年依据上年度园区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价,下半年依据本年度上半年园区相关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三)评分办法。采用千分制,基本分满分为1000分。在考核指标中,每项目标完成率超过90%的,按完成率折算得分;目标完成率低于90%的,不得分;排名得分最后一名不得分,每增加一位次加一分;其它加分项每项最高不超过10分。对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园区,实行“一票否决”。
(四)考评分类。根据考评得分,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50分以上(含950分)为优秀;总分在850分~950分(含850分)为良好;750~850分(含750分)为合格;75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八条绩效考评结果的运用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确定年度市重点工业园区及配套协作区建设专项资金扶持的主要依据。
市郊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园区绩效考评结果,确定园区建设与发展扶持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实施计划。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园区,在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倾斜;对考评结果是良好和合格的园区,适当安排扶持资金;考评结果为不合格和实行“一票否决”的园区,不安排专项资金。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