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9-06-25 00:00:00
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农〔2009〕487号

  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宁财农〔2009〕487号        宁中小发〔2009〕4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贯彻市政府《关于当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08〕168号)精神,促进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我市郊县中小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符合南京市发展中小企业的目标和方向,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市郊县中小企业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项目资金的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范围

  (一)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含帮促项目)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园区标准厂房、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2.培育产业集群,包括园区产业规划编制、提升园区产业层次、推动产业链招商等项目;

  3.转变园区发展方式,包括改善环境绩效、生态建设、循环经济等项目;

  4.创新园区体制机制,包括市场化运作、管理体制创新等项目;

  5.加强薄弱乡镇工业基础建设和带动农民就业、增收的工业项目。

  (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1.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2.扩大产能的项目;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新技术、新产品开发产业化项目;

  4.为大企业提供配套、促进品牌建设项目;

  5.实施清洁生产、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项目;

  6.中小企业产学研合作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促进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

  1.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点服务机构,包括提供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信息咨询、经营管理和技术支持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2.组织中小企业开展经贸交流合作活动,包括开展招商引资、开拓市场等活动;

  3.加快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包括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公共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

  4.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以无偿补助和定额贴息为主。

  第七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治理机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四)守法经营,近5年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记录。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资料: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单位经营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申报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及配套协作区,以及市郊县中小企业局确认的重点培育产业集群;

  (二)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园区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对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申报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经济效益及良好的发展前景,并且在郊县范围内实施的工业项目;

  (二)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年竣工项目;

  (三)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四)技术改造项目中设备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五)新产品必须是新开发并取得市级及以上相关证书;

  (六)产学研合作项目是近两年签订共建协议,合作研发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七)清洁生产项目需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

  (八)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示范单位,同时,申报的信息化项目对郊县经济发展应具有较强的促进和带动作用。

  第十二条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申报郊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应当按照“四到位”(即注册到位、场所到位、人员到位、服务到位)的基本要求成立并运作;

  (二)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本地区具有较强的服务和示范功能;

  (三)专项服务活动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计划。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分别向所在区县中小企业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发改局)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十五条各区县中小企业局(发改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或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报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批工作。

  第十七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局依据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条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评审意见,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并提出专项资金项目及资金实施计划。

  第二十条市财政局根据审核后的项目计划,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预算规定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郊县中小企业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要求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对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及实施效果进行工作总结。

  第二十三条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项目未能完成(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的企业和单位,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专项资金项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对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建设与发展项目和郊县中小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