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2010-04-15 00:00:00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宁财社[2010]35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考核办法(暂行)》(苏财规[2010]8号、苏人社规[2010]1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的管理,现对新农保基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农保基金的来源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五部分构成: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利息收入、其他资金。

二、新农保基金的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实行区县统筹,纳入各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二)各级财政应将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将筹集的资金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县参保人数和领取待遇人数,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并向经济薄弱地区倾斜。

(三)在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收入户用于归集征收的新农保保费收入及其他收入,月末应将收入户资金余额全部划入本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户用于接收同级社会保障财政专户拨付的新农保待遇发放资金,年末应收支出户资金余额全部划入本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四)各区县财政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应按季做好新农保基金对账工作,核实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参保农民缴费、个人账户、各级财政补助等相关信息,形成新农保基金对账表(附表一)。为确保新农保基金年度核算的准确性,现将新农保保费收入的年度关门时间统一为每年的11月30日,每年的12月1日至30日不进行参保人员保费收入到账处理业务;新农保待遇支出的账务处理仍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会计核算年度。

  三、新农保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一)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1、省级财政补助的标准:对我市涉农县区当年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

2、省级财政补助的申请流程:

(1)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

(2)每年1月15日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将上年度(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执行年度)新农保省级财政补助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月20日前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1月25日前审核确认。

(3)1月31日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分别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4)申报材料包括:①申请报告:反映本地区开展新农保工作的准备、政策规定、资金安排、工作启动、推进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②相关报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情况表》(附表二)、《省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三)、《省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考核结算表》(附表四)。

(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

1、市级财政补助的标准:

(1)对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按当年度缴费基数的2%,其他区按当年度缴费基数的0.8%给予补助;

(2)对我市基金支付有困难的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当年按规定领取基础养老金的60周岁以上农村老年居民按照每人每月8元的标准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

(3)对栖霞区、雨花区、建邺区享受养老补贴的农村老年居民按照定额给予基础养老金补助。

2、市级财政补贴的申请流程:

(1)市级财政补贴资金采取“按季申报、据实结算”的办法。

(2)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于每季首月3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3日前)向本区县财政局报送上季度《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一》、《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二》(附表五、六,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汇总表》),区县财政局于每季首月6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6日前)完成审核确认。

(3)每季首月8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8日前),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经区县财政局核定的《财政补贴汇总表》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汇总后,于每季首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财政局。

(4)区县财政局于每季首月10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0日前)将区县财政补助资金(含乡镇政府承担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本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市财政局于每季首月15日前(第四季度于12月15日前),将参保人员60%的缴费补助、100%的基础养老补助拨付相关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其余40%的缴费补助根据各区县财政补助资金的到账情况,考核后再行拨付到相关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5)市区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筹集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度财政补助资金足额拨付至相关区县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