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农[2010]313号
宁财农[2010]313号
宁农政[2010]30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农机主管部门: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现将《南京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五月十日
南京市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0]28号)、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10]39号、苏农机计[2010]7号)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补贴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委员会编制预算,统一安排,联合下达补贴方案,明确农业机械补贴的品种、标准和数量等。
第二条 补贴资金管理实行财政报账制。
第三条 补贴资金使用遵循的原则:
1、服务“三农”的原则。围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
2、突出重点原则。优先支持购置有利于推动我市高效设施农业、生态农业、粮食高产高效等发展需要的新型适用农业机械。重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农业企业、农机大户、种田大户等。
3、直接补贴原则。对购机者实行直接补贴,让农民直接受益。
4、自愿购置原则。购机者自愿选择列入补贴的农业机械,不强制农民购买指定的农业机械。
5、总量控制原则。先申报先补贴,补完为止。
6、调剂使用原则。各品种之间补贴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调剂使用。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四条 补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营农业企业、农民个人、农场职工。不包括城镇居民,及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第三章 补贴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范围:根据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阶段性状况及市场需求,确定列入补贴的农业机械品种,每年作适当调整并在计划下达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列入农业部《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及省农机局《江苏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
2、必须证明在本市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可靠性、适用性、经济性,具有较好的“三包”服务能力,符合安全、环保要求。
第七条 各级财政累加补贴一般不超过同类农业机械市场价格的40%。对产业紧缺、优先发展的农业机械,补贴标准可以达到50%。执行时可以采取相对数和绝对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章 机具采购
第八条 机具采购实行供应商备案登记制度。由市农业委员会根据年度补贴方案,发出对补贴机具供应商进行备案登记的公告,申报单位根据公告的条件和要求,自主提出备案文件,市农业委员会审核后,会市财政局确认备案的供应商名录。
第九条 供应商公示。在确定补贴机具供应商后,市农业委员会应及时将补贴方案和供应商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 在省级财政补贴基础上市级财政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品种,其供应商可直接参与市级相应补贴品种的经销,无需另行备案。
第五章 机具购买
第十一条 申请购买。购机者首先在镇街农机站申领并填写《南京市市级财政补贴购置农业机械申请表》,申请表1式4份(购机者、供应商、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各留1份,报账时提交1份)。经镇街农机站盖章确认购置补贴农机的资格后,购机者方可携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正式提出购机申请。
第十二条 签订管理合同。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审核购机者资格后,与其签订《南京市市级财政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管理合同》(1式3份,购机者、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各留1份,报账时提交1份)。
第十三条 付款购买补贴机具。购机者凭购置申请表(4份)和身份证复印件,自行或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到已确认备案的供货单位购机,并在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扣除各级补贴后的全部价款。供应商必须向购机者及时出具注有财政补贴金额和购机者实际支付金额的全额销售发票,同时必须对开具的发票进行复印,并由购机者签字确认其购机行为。购机者签字确认的发票复印件将作为向市级财政报账的重要资料。从确认备案供应商以外的单位购机的,不享受财政资金补贴。
第六章 资金结算
第十四条 资金结算原则:直补农民、差价购机、区县审核、市级结算。资金结算程序:供应商申请→分级汇总审核→核实拨付。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市农业机械推广站负责全市报账资料的汇总和初审核。
第十五条 供应商申请。在补贴机具供应结束后,供应商按区县将申请拨款报告、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发票复印件、购置申请表(2份)、身份证复印件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分级汇总审核。区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审核供应商提交的报账资料。确认后,将分品种、分企业购机汇总表、购机者清册、申请结算报告及购机者资料(申请表、管理合同、身份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各1份报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汇总全市报账资料并进行初审核,报市农业委员会。
第十七条 核实拨付。市农业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全市报账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将补贴资金分别拨付至供应商。
第十八条 报账时间:一年两次集中报账。6月底前对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及补贴金额超过50万元产品进行报账,11月底前对其它所有产品进行报账,过期不予受理。
第七章 机具管理
第十九条 购机者应及时参加市及区县农机部门组织的实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证。
第二十条 购机者购买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包括大中拖、收割机,必须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并自愿参加农机政策性保险。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必须到农机专业培训机构取得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购机者购买纳入备案管理的农业机械,包括乘座式插秧机,必须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十二条 购机者有义务组建或加入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提高补贴机具的使用率。
第二十三条 购机者优先享受农机监理部门发放的农机优先加油卡、跨区作业证,优先办理加入手机“平安农机通”网络,享用各类农机化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购机者应主动接受农机监理部门的安全监管,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十五条 购机者在2年内对享受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得转让。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加强对供应商的监管。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督促供应商认真履行其对产品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承诺,督促其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对供应商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购机者的监管。各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加强对补贴机具跟踪管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回访、电话询问、实地核实等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补贴机具倒卖和流失。购机者要求退货及在2年内转让的,必须报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变卖、转让、报废的购机者,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有权会同财政部门收回机具的补贴资金和利息。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自身管理行为的规范。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四项制度”,严格执行农业部“八个不准”的规定。严禁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成立企业、协会、合作社等名义参与补贴农机具的销售,并向农机具生产、经销企业收取推广费、服务费等非国家规定的费用。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审核购机者申请资料;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咨询和投诉;以村为单位对购机者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禁止供应商到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手续。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部分机具安装质量的监管。对在我市范围内购置的需进行固定安装的补贴机具、设备和设施,实行安装验收制度。对购置安装微孔增氧设施、喷滴灌设施200亩以上(含200亩),购置安装保鲜库3台以上(含3台),以及购置安装烘干机、挤奶机、在线监控设施等,由市农业委员会委托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验收。对购置安装微孔增氧设施、喷滴灌设施200亩以下,购置安装保鲜库3台以下,以及固定安装育秧播种机等其他机械由区县自行组织验收。各区县要及时做好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以备市级检查。验收结果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条 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农机购置补贴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及时查找并纠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到位。市农业委员会、市财政局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对检查出现问题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二Ο一Ο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南京市市级财政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申请表
申报单位或个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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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或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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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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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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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机 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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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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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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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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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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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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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购机 情况 |
机具名称、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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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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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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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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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价格(万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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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补贴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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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以下补贴金额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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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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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补贴(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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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农机 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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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 农机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所购机具有关情况 |
经销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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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 供货情况 |
(盖章) | |||||
发票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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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厂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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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
发动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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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确认购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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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价格(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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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机推广站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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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机主部门管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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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此件一式4份。供货单位盖章后购机者留存1份,供货单位留存1份。另2份供货单位在报帐时交区县农机主管部门。区县农机主管部门留存1份,向市农机推广站提交1份。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补贴机具需提供合作社注册登记复印件和资金证明。普通购机者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3.联系电话必须填写。
南京市市级财政补贴购买农业机械管理合同
甲方(区县农机管理部门):
乙方(购机者): 具体地(住)址:
为加强对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农业机械的管理,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全面提高我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根据《南京市市级农机购置财政补贴资金执行及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购买 厂生产的 型号农业机械 台,总价为 万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 万元,市级财政补贴 万元,区县财政补贴 万元。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相关技术信息服务,确保机具正常使用,协助乙方按“三包”规定督促供货方做好今后服务工作。
三、乙方在两年内对享受财政补贴的机具不得转让。未经批准私自变卖、转让、报废的购机者,区县农机主管部门有权会同财政部门收回机具的补贴资金和利息。
四、乙方购机时应申请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并参加市及区县农机部门组织的实用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
五、乙方购置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包括大中拖、收割机、高速插秧机),必须到农机监理部门办理牌证及备案,并按规定参加农机政策性保险。
六、乙方购机后可到农机监理部门领取农机优先加油卡、跨区作业证,加入手机“平安农机通”网络。应积极组建新的或加入当地现有的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提高机具的使用率,增加经济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1份在报账时由区县农机主管部门交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站。
甲方代表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时间: 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