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管理问题解答——代理记账

2013-05-02 00:00:00
会计管理问题解答——代理记账

  1、什么是代理记账机构?

  答: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2、什么叫做代理记账?

  答: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3、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基本条件有四条。①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④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4、代理记账资格由什么机关审批?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

   

  5、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向审批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同时提供下列附送材料:

  ①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②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同时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即证书或由财政部门发出的证明资格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书;

  ④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或营业执照(在原机构添加经营范围的)的有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南京市代理记账资格审批管理机关?如何联系?

  答:南京市代理记账审批管理机构为南京市各区财政局会计科。

   

  7、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后可办理哪些业务?

  答:①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8、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①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②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③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9、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10、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应由哪个部门实施?

  答: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即南京市财政局,主管处室是会计处)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11、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机构什么时间进行年度审核备案登记?审核备案登记报送哪些材料?

  答:按照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进行报送审核备案材料进行登记。需报送审核的材料如下:

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可在南京市财政局网站上下载,网址为:http://czj.nanjing.gov.cn/

②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③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12、在什么情形下审批机关可撤销代理记账资格?

  答: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13、在什么情形下审批机关可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答: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在不超过二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14、代理记账机构在什么情形下,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答: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予以公告:①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②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15、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什么条款时,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①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规定的;

  ②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规定的;

  ③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五条(①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②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③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④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规定的;

  ④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①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②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③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规定的。

   

  16、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的审核备案登记工作从何时开始,到什么时候截止?

  答:南京市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核备案登记时间为每年的3月1日起到4月30日止。请各代理记账机构在此期间抓紧向机构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审核备案登记材料。

  17、代理记账年度备案登记应报送的材料?

  答:详见南京市财政局当年发布的代理记账机构备案登记的通知,网址:http://czj.nan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