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财规〔201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导向作用,加快全市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应用,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资源、生态环境,根据《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2008年江苏省人大第10号公告)、《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0年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制定)、《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8]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住建委、财政局每年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中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实施的生产技改、试点应用、淘汰落后产能项目,及根据国家和省等相关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专项工作支出。
第三条 凡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在本市范围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建筑节能技改、试点应用项目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具体负责补助项目的征集、技术评审、计划编制和审核等日常组织实施工作;并会同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对补助项目联合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补助资金安排应遵循“公开透明、扶优扶大、注重实效、消渣利废”的原则,并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章 申报条件、资料和方式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请项目必须为竣工项目。
3、产品符合国家、省产业导向和发展新墙材目录。
4、产品利用煤矸石、粉煤灰、建筑渣土等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江河淤泥及城市污泥资源循环利用开发、生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以及墙体保温材料。
1、项目工艺技术先进,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应用前景好,在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示范作用。
2、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承担探索、验证、完善新墙材建筑应用技术的任务,试点项目总建筑面积宜在10000平方米——50000平方米之间。
3、2011年市住建委、国土局针对淘汰落后产能联合开展的粘土砖窑普查登记入册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均应填写《南京市发展新墙材专项补助资金申请表》;
(一)生产技改项目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产品检测报告;
3、主设备、实验室设备照片;
4、项目立项文件(批文、核准、备案)(新建);
5、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相关文件(新建)。
(二)试点应用项目(农村试点参照)
1、试点工程任务书;
2、施工、规划许可证;
3、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4、节能设计计算书。
(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1、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2、粘土砖窑在同一参照物下拆除前后的影像资料
第八条 项目申报采用常年征集。市墙革节能办将每年六月底定为申报截止日,凡在六月底前已申报的补助项目均可列为下一年度备选补助项目。
各区发改局(墙改办)负责组织本辖区项目推荐工作,并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确定时间和办法
第九条
市墙革节能办对截止当年六月底前已申报的备选项目汇总后,组织专家及市区两级墙改机构对申报单位相关资料进行现场考核,纳入补助项目库,项目库须每年进行更新管理。
第十条
市墙革节能办应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专家评审,并结合现场考核、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筛选出下一年度可补助项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委(市墙革节能办)共同审议,商定补助项目,并委托中介机构对确定的补助项目基数构成进行审核确认,由此产生的相关审计费用在市墙革节能办下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财政会同市住建委(市墙革节能办)审定最终补助项目及金额,并编入下一年度项目补助资金预算。
第四章 补助标准
第十三条
具体补助标准为:
(一)生产技改项目
1、新建项目不高于购入主要生产设备额的10%,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2、改造、扩建项目不高于添置主要生产设备额的10%,一般不超过150万元。
(二)试点应用项目
按建筑面积不超过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一般不超过40万元。
(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按企业轮窑门数给予补助,标准为:18门以上(含18门)—24门以下(含24门)15万元一座窑、24门以上20万元一座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专项补助资金预算及市墙革节办的拨付申请,及时拨付。
拨付方式为:
1、市属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2、区企业和单位由市财政局通过区财政拨付。
第十五条
在当年项目补助过程中,对由于国家政策调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市墙革节能办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商定。
第五章 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效益情况等接受市级审计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专项基金的,市墙革节能办应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措施追回相关款项,今后不再接受其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
第十九条
在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建委按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