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就〔2009〕23号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苏州市区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6号)要求,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工作,现制定《苏州市区大学生创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1. 苏州市区大学生创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
2. 苏州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申报表(略)
3. 苏州市大学生创业见习申请表(略)
4. 创业导师指导式见习指导写实(略)
5. 创业见习总结(略)
附件一:
苏州市区大学生创业见习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市民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发〔2008〕4号)和《市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稳定就业促进就业的意见》(苏府〔2009〕1号),切实有效地做好大学生创业见习工作,根据《关于苏州市区组织开展大学生创业训练营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6号)相关要求,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大学生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认定
(一)申报条件。
1. 企业经营者(业主)有扶持大学生创业的意愿,具备一定带教能力;
2. 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2年以上,经营情况处于良性盈利状态;
3. 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二) 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的申报、审核确认。
1.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持《工商营业执照》、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企业经营发展简介、《苏州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实训)基地申报表》等材料到生产经营所在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报。
2. 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签署初审意见,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收到材料后,会同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的行业背景、经营状况和带教能力审核认定。
3. 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并授予《苏州市大学生创业见习基地》证书。
二、见习对象、见习申请和见习对接
(一)见习对象。目前为灵活就业或登记失业状态人员,凡参加大学生创业训练营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①市区户籍(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工业园区)、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② 2009届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见习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创业见习,并填写《苏州市大学生创业见习申请表》,表明个人创业见习意愿、创业方向和见习需求。
(三)见习对接。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根据见习对象的要求和见习(实训)基地的经营特点,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安排创业见习对接,并签署《创业见习协议》。
三、见习引导和管理
(一)见习形式。根据创业见习基地所处行业和商业模式(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差异,见习形式可分为:实体经营管理式和创业导师指导式两种形式。
(二)见习期限。见习期限根据见习形式特点,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起始时间以当月1日起算,每名创业训练营学员只能参加一次创业见习。
(三)见习评估。见习期结束后,见习学员撰写《创业见习总结》,见习(实训)基地作见习鉴定。在见习过程中,见习学员和见习(实训)基地应及时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反馈见习情况。
(四)见习指导。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对本区见习学员进行跟踪引导、管理和评估,建立学员见习台帐,一员一档,对见习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效果评估。
四、见习补贴
(一)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实体经营管理式见习学员每人每月按照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享受政府补贴。见习基地根据本单位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考勤,学员当月出勤率不得低于90%,低于90%的不得享受生活费补贴。2009年的补贴标准暂定为425元/月。见习学员当月参加见习,次月申领生活费。创业导师指导式见习采用“写实方式”记录指导过程,学员不需进入创业导师所在的企业,不享受学员生活费补贴;创业导师每月指导学员不少于3次,创业指导写实记录经双方签字后按月交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备案。
(二)见习带教补贴:带教老师和创业导师根据实际指导的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50元的标准享受带教补贴。
(三)商业保险补贴:由政府按自然月每月统一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如发生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可根据《商业保险协议》进行理赔。
(四)见习补贴方法: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见习带教补贴实行见习基地先行支付后政府补贴的原则。见习基地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报送上月《见习学员生活费、带教补贴申请表》、《创业指导写实》和发放明细单等资料;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审核确认,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将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补贴资金划拨至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帐户,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通过银行将各区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和带教补贴划转至见习基地帐户。
(五)补贴来源: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高新区的补贴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工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的实施年度为2009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