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技〔2009〕64号
各市、吴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培〔2009〕10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另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办学,规范发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我们要认真学习和继续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部、省有关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文件精神以及我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劳社技〔2006〕6号)、《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职业资格与非职业资格培训班的规定〉的通知》(苏劳社技〔2005〕76号)、《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技〔2009〕0036号)等文件,根据各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引导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办学、规范发展。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市和吴中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切实做好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与管理工作,加大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工作责任心,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及时发现和化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存在的不安定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确保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三、建立网上申报制度。实施网上申报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也是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市和吴中区应尽快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网上申报制度,并于2010年上半年实施。
网上申报应以苏州劳动保障网公布的“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要求为依据,统一审批标准,规范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手续。
四、严禁超范围办学和非法开展学历教育培训业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范围开展培训工作,严禁超范围办学。严格禁止以培训学校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学历教育。严格禁止以培训学校名义与不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联合开展有关的培训业务,与具备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联合开展有关的培训业务实行备案制。对有违规现象的单位将给予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的处罚;对限期改正仍不合格和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培训机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五、完善办学条件,增强办学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有独立的办学场所,符合设置职业(工种)和规模的培训设备设施与师资。各培训机构应逐年增加培训经费投入,按照设置的培训职业(工种)添加培训设备设施,按培训规模与师生之比保证稳定的教师队伍。防止出现申办时培训设备设施符合办学条件,审批后又缩减培训设备设施降低办学条件的现象。对于办学条件不达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限期改正,限期改正仍不达标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凡《办学许可证》到期要求续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按现行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注册资金要求执行。
六、减轻交费压力,实行分段收费。为了减轻参培学员一次性交纳培训费的压力,凡培训费超过7000元(包括7000)的实行分段收费制度,报名录取时收取二分之一培训费,培训课时过半时再收取剩余的培训费。如果学员同意一次性交纳培训费的应与学员签订协议,由学员签名确认。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 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苏劳社培〔2009〕10号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近年来,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发展迅速,对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培训多样需求,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政府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办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把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 、严格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除省行业协会、学会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审批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化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其中举办技师及以上培训的应报省备案。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苏省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工作规程》要求,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等进行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审批。要采取切实措施,严格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异地办学行为。外省来苏办学的,应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江苏省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工作规程》和本《通知》要求审批。外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经我省审批的,一律不得在我省开展招生、培训活动。省内异地办学的,也需报举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跨省和省内异地办学的,均需报省厅备案。民办培训学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教学点的,需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定期评估制度。从2009 年起,每年在全省范围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活动。对检查评估中发现的办学条件差、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发布虚假广告、乱收费、投诉多的学校要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四、强化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通过核查书面材料、进行实地检查、设立专项抽查,畅通反映渠道等方式方法,引导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逐步建立政府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学校管理工作格局。
五 、依法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学校制定符合规定的办学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设立理事会,完善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行政财务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要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出资人可根据民办培训学校章程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并将取得合理回报和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等相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六、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要求,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要通过日常检查和专项评估,及早发现和处理办学中的矛盾和问题。对办学资金严重短缺、社会投诉增多等有办学隐患的学校,要及时将情况报告上级有关部门,并依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预案,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确保学校和社会稳定。一旦发生群体性伤亡等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逐级上报。
七、做好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指导和咨询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指导学校开展人力资源需求调研,及时合理设置专业工种,并在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建设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学校自行制定的教学计划,应组织专家论证,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实施。各地应指导学校建立招生就业办公室,及时将民办学校毕(结)业生信息纳入当地劳动力市场信息网路,并为学员提供就业信息和职业指导,努力扩大就业面和提高就业率。各地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验交流和先进表彰活动,在民办学校中倡导诚信办学,服务大众,鼓励学校建设成为终身教育的培训基地。
八 、凡对社会招生实施国家和省统一鉴定职业(工种)项目培训,必须取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办学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国家、省统一鉴定项目培训。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办 职业培训 管理 通知
人社厅发〔2008〕89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
民办职业培训是我国民办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以来,我国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得到长足发展,涌现了一批办得好、质量高、有特色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快速发展,也出现了一些办学不规范、培训质量低下 、政府监管不到位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是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工作内容,对于规范办学行为,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对于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扶持政策,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的方针,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并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在规范中不断发展。
二 、依法履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职责
(一)严格规范设立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属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具体审批层次和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评审制度。对新申请举办职业培训的学校,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其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认真论证和实地考察,严格依法进行审批。凡达不到条件和要求的,一律不得颁发办学许可证。
(二)严格规范异地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开展培训。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培训学校,可以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跨省异地开展职业培训举办者必须重新申请设立培训学校,报举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举办者除要提供必备的审批材料外,还需出具原所在地审批机关对其最近一年的办学质量评估报告。学校新增培训专业、提高培训层次、改变地址或更名等变更办学内容的,必须到审批机关备案批准,并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跨省异地办学纳入当地统筹管理,异地办学新批准设立的培训学校,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必须依法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严禁以提高班、高级班等名义,将学生转移到其它学校学习。
(三) 严格规范招生宣传和收费行为。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严格执行招生广告备案和收费公示规定。要对招生广告内容中的学校名称、招生专业、培训层次、培训期限、培训条件、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内容进行严格审核。要监督学校依据自身现有办学条件以及办学许可证的批准内容,确定招生规模,并按照审核备案后的招生简章如实开展招生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按照《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的规定执行,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公示收费的项目不得收费。严禁将教师收入与招生学费收入挂钩。
三、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育教学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电子注册和学籍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电子档案,完整记录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行为表现以及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个人信息,并及时将学生相关信息的电子文档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要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构和学生会组织,选用懂得教育管理、作风扎实正派的人员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强化学校与学生的联系和沟通。同时指导学校加强学生的心理疏导和人格教育,注重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学生参加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业余生活。
(二)加强对校长、教师的管理和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要管理人员信息库,并定期对校长进行培训。要严格执行校长任职标准,其任职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不得在校外兼职。对不合格、不称职的校长,要提出警告并建议学校董事会予以撤换。要监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师上岗要求。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师风师德建设。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学校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学校教学质量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质量检查,并将学员鉴定合格率等情况向全社会公布。同时, 可采取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学校培训过程进行随时抽查,也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学校教学质量进行客观公正评估。对实训设施设备、师资、教材等达不到培训专业和等级要求,或与培训人数不相匹配的,要督促学校及时进行整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每年年初须向审批部门提交当年教学计划大纲和课程安排表,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
四 、强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和服务
(一)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 的原则,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一次全面检查评估活动,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评估制度。要重点检查评估学校规章制度建设、师资状况、办学条件、依法提留发展基金、教学质量和招生宣传等情况,并客观详细记录信用状况向社会公布。对存在虚假欺骗宣传、教学质量低下、学校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的, 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间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办学许可证。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3 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检查结果上报我部职业能力建设司。
(二)制定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的原则,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预案。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加大对食堂、礼堂等场所和重要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校园安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处理学校群体性突发事件预案和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进行预防和控制。要开设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学生反映问题的渠道,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重大事件上报制度,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伤亡事件等重大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及时上报并报告我部。
(三)切实做好政策协调和服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与教育、民政、工商、财政、物价和税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论证、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要纳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要通过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和网络, 强化服务职能,优化服务手段,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健康发展。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链接:http://jsrlzyshbz.jiangsu.gov.cn/art/2009/11/19/art_51035_618258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