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2020-01-16 02:35:03

苏人保规〔2010〕9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
    为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稳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市政府(2007)128号文件中关于“分步调整,使养老年龄段人员领取的征地保养金不低于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对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第四年龄段保养金标准,从2010年1月起提高标准至430元/月(包括平江、金阊、沧浪三城区实行“差额补助”的原征地保养人员)。
    各市可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 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二○一○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