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市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15-12-31 00:00:00

为加强我市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4261号)“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建设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厦门市建制镇示范试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厦财农2015〕3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该《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1、关于“试点项目资金”的筹集。根据财农〔2014〕261号文件精神,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同时要求“各省级财政要加大对试点镇的支持力度,市县也应给予必要支持”。在中央财政每年支持2000万元的基础上,市财政将根据试点工作实施情况,安排一定资金支持试点工作;同时,区财政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和引导试点镇更好地做好示范试点工作。

2、关于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方式。国务院农改办《关于指导地方做好建制镇示范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工作的函》(国农改便〔2015〕1号)指出“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镇域道路、供排水、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创新机制,少花钱、多办事”;胡静林副部长在2015年全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要“创新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民办公助、贷款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参与建制镇和美丽乡村建设”。

3、关于试点资金的支持内容。财农〔2014〕261号和国农改便〔2015〕1号文件对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资金投向做了明确要求。根据文件精神,建制镇示范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探索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创新建制镇投融资体制”、“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等四个方面。文件同时明确“中央财政资金只能用于中央确定的试点镇和试点内容,不得用于项目配套、偿还乡村债务、建设楼堂馆所、购置交通通讯工具和发放个人补贴等方面”,“对于已有制度体系和资金渠道的,如教育医疗卫生社保、农村安全饮水、产业道路建设、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等,不能用建制镇示范试点资金”。

4、关于绩效考评的内容。财农〔2014〕261号文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围绕规划编制、产业发展、城镇功能、镇容镇貌、资金保障、机制创新等内容建立绩效目标评价制度”。因此本办法要求试点镇要落实试点工作的季度报告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建立绩效目标评价制度;市财政局将会同发改、建设部门于每年3月开展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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