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我局制定《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加强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我市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主要措施包括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设,为明确诚信档案建设的具体工作事项,我局制定《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中第二十九至三十二条关于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会计人员不良记录及警示名单制度等的规定,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制度对会计人员诚信建设的要求,结合厦门市会计人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我局制定《厦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主要明确以下具体操作事项:
1、明确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明确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持有本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2、明确市、区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以及各单位在诚信档案建设中的职责
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区范围内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会计人员诚信信息的采集、汇总、核实、上报等工作。审计、税务等监管部门负责将在依法实施检查时对会计人员因违法违规所实施惩处的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进行通报等工作。
3、明确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内容
明确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具体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和处罚信息。
4、明确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
市财政局对会计人员诚信档案的管理包括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明确会计人员、各单位、区财政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在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信息发生变动时相应的申报、采集、核实、汇总及通报责任。
5、明确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中惩处情况的记录及公布期限
明确会计人员诚信档案中惩罚信息记录前需告知当事人。处罚信息公布期限为二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