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2018-09-28 17:35:13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市人社局近日制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的汕头市户籍人员,均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据了解,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包括:(一)下岗失业人员。指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二)“4050”人员。指具有城镇户籍,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三)残疾失业人员。指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失业人员;(四)低保失业人员。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六)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指属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七)被征地农民。指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八)登记失业人员。指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九)“双困”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半年以上或家庭困难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我市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将建立健全就业困难人员管理台账,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  (记者陈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