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7月起调整社保费征收和社保待遇标准

2018-09-28 17:35:20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我市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我市2013至2014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在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待遇标准上均有不同。   从2013年7月份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调整缴费基数上限为12645元,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2368元,即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加上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差的四分之三的60%。个人缴费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12645元的,以上限为缴费基数;低于缴费基数下限2368元的(含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以缴费基数下限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以本单位相应险种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相应险种社会保险费。   此次调整还涉及缴费比例。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20%计征;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0.5%计征;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1%计征;汕头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中实行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制度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在待遇标准上,2012年度,全省、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215元、3143元,我市各项待遇标准据此按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记者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