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新政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2018-09-28 17:35:34
日前,我市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合理确定救助标准,逐步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支出负担;加强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实现求助便捷、救助及时和“一站式”即时结算,提高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鼓励社会参与,形成医疗救助工作合力。
统一城乡医疗救助基金
根据实施《意见》,我市将推进医疗救助城乡统筹,在整合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基础上,按要求将原来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分设的“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进行合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统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核算,在政策目标、资金筹集、对象范围、救助标准、救助程序等方面实现城乡统筹,确保城乡困难群众获取医疗救助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待遇公平。在切实做好收入型贫困对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适当拓展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积极探索将支出型贫困对象纳入救助范围。
对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逐步探索开展为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购买商业保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政策范围外的医疗费用负担。卫计部门已经明确诊疗路径、能够通过门诊治疗的病种,可采取单病种付费等方式开展门诊救助。并将重点救助对象全面纳入门诊救助范围,逐步扩大门诊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救助水平。
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
《意见》明确,对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合规医疗费用,特困供养人员和孤儿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参照不低于70%的比例执行,并逐步提高对重病、重残和儿童的救助比例。同时取消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起付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起付线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相衔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重点救助对象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
此外,全面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系统,与医疗保险结算系统实现无缝对接,做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享。完善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和财政预拨机制,区(县)财政、民政部门每年年初向市社保经办机构预拨一定额度的医疗救助资金,重点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部分,再逐月向市社保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支付自负部分。结合医保异地就医工作的推进,积极探索医疗救助异地就医费用结算机制。
(记者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