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已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18-12-12 00:00:00
临床用血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符合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支付标准或急救、抢救的临床用血费用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具体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新规明确临床用血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2018年1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50号)再次强调“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明确了临床用血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临床用血的限定支付项目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临床用血限定支付项目严格执行《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用血限定支付项目(含项目编码)》有关规定,“临床用血”的诊疗项目编号标记与《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临床用血限定支付项目(含项目编码)》基本一致,系统显示为: 血液制品-全血(X280000001) 血液制品-红细胞(X280000002) 血液制品-白细胞(X280000003) 血液制品-血小板(X280000004) 血液制品-血浆(X280000005) 血液制品-冷沉淀(X280000006) 血液制品病毒灭活费(X280000098) 血液制品处置费(X280000099) 我市基本医疗临床用血报销严格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规定执行。具体报销标准已在《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3号) 第四条第(五)点规定中明确,“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