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2007-11-08 09:44:26
案件查处情况:我局近期对湛江市某单位进行纳税辅导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度在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计算时,住房公积金全年均按不超过工资总额20%扣除标准进行扣除,结果造成2006年度个人所得税少扣缴562407元。 以案释法与警示:根据财税[2006]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三点的规定:从2006年7月份起,对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四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该公司因违反了上述规定而受到了处罚,由此而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警示:当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按新规定向相关的税务机关履行纳税、扣缴义务,否则,会因超期不履行纳税义务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