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头市区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8-10-22 18:47:08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2002]268号)及汕府[2002]166号文的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调整2002年度市区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对市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的基本养老金再按以下原则增加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2002年10月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市区2002年10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100%。  二、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在2002年10月份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加发市区2002年10月份基本养老金人均调整额的70%。  三、上述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调整加发的总额达不到20元的,按20元加发。基本养老金仍低于300元/月的,按300元/月发放。  四、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额计入过渡性养老金,从2002年10月起发放,纳入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基数。  五、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制订本地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标准的调整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