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汕头市2006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8-10-22 18:47:06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6年度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1194号)等规定精神,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汕头市2006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补充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05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日期   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市直和金平、龙湖、濠江区   2005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每人月补足数额=(截止2005年6月30日的基本养老金-670×20%)×3.57%   2、潮阳、潮南、澄海区和南澳县2005年度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调整比例达不到3.57%的,按3.57%的比例补足;调整比例超过3.57%的不再另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区县社保分中心拟订后报市社保中心审核后执行。   (四)补充调整后,2005年度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调整比例同时作相应修正。   二、2006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调整对象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日期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三)调整办法   1、一般群体退休人员   每人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2.82元。   2、特殊群体退休人员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6.11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和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未达到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三、2006年7月1日至2007月6月30日期间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粤府[2006]96号和市府办《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汕府办[2006]199号)有关规定计发。   四、企业离休干部按《关于完善市直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汕市办[2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