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机关事业社会保险费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8-10-22 18:47: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6]145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必须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固定工,其缴费基数与固定工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相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991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426元60%的85%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856元的85%(即856元× 85%=728元)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只计征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6%、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申报办法  以上规定自2007年2月起执行,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征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并按本单位参保人数实名制分类填报《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同时填报《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年 月社会保险基金收拨月报表》后,于2007年1月25日前将当月《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年 月社会保险基金收拔月报表》及《表一》、《表二》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科(股)。  (二)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生成参保职工与月份应缴个人养老、失业保险费时,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养老、失业保险费数额后,在“工资管理政策支持系统”中“信息维护”菜单的“公积金、养老保险、资金修改”,并于1月25日前将有关变动数据信息报市人事局。附:1、《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表一)  2、《2007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缴费工种申报表》(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