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2018-10-22 18:46:27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汕劳社[2008]155号
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的精神和省劳动保障厅、发改委、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和市委九届四次会议精神,紧紧抓住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战略部署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机遇,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解决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问题,吸纳和稳定技能型人才,优化人口结构,提升我市人力资源整体素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城乡协调发展,实施我市“三年打基础、五年大变化、十年大发展”的战略规划,促进我市建设“现代化港口城市、区域性中心城市、生态型海滨城市”的步伐。
(二)基本原则。
——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需要,统筹规划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结合不同发展阶段的实际,分步推进,逐步深化。每年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承受能力,制订年度入户计划指标。
——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在统一全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基本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自身综合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具体条件,形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吸纳不同层次优秀农民工的格局。
——突出技能,优化结构。适应我市优化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的需要,重点鼓励技能型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带动广大农民工积极提升技能,培养壮大技能人才队伍,优化全市劳动力结构和布局。
——以人为本,简化手续。本着便民、利民和政府机构职能转变的原则,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理手续,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入户条件
优秀农民工是指:遵纪守法、爱岗敬业、精通业务、技能娴熟、胜任工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在岗位上做出积极贡献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在本市城镇务工、创业的市内外农村劳动力,年龄在35周岁以下(对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有特殊贡献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纳入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遵守计划生育规定,已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所从事工种符合入户地准予入户工种目录规定(每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等基本条件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就业地入户,本市户籍的也可选择在户籍地城镇入户。
(一)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汕头市区县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
(二)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三)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2年;
(四)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市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内市外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省外户籍的须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7年;
(五)在我市就业地已经拥有了合法房产,并且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本市、省内市外和省外户籍的农民工在就业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分别满1年、3年和5年;
(六)参加国家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参加广东省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二等奖以上;参加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
(七)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拥有专有技术成果,并且在我市的生产生活中得到应用,产生比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投资、纳税等人员: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负责)人;
2、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
3、在我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在12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15万元人民币以上;
5、在我市创业、投资的法定代表(负责)人,或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按照其企业吸纳我市人员20人以上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为他们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
上列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主,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必须连续3年在同一单位,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九)属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技能人才或特殊岗位人员;为汕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入户。
(十)县及执行县管理体制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优秀农民工在当地入户城镇的条件。
三、相关政策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实行政府宏观调控,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三部门联合制订年度入户计划指标。
(二)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可以将户口迁入自有住房、用人单位的集体户口,所在用人单位或个人不能解决入户的,可迁入当地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三)对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除国家和省、市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迁入地和迁出地均不得收取其他任何相关费用。
(四)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原则上可随迁,具体操作办法按各地现行的户口迁移政策办理。
(五)优秀农民工入户后没有住房的,可纳入当地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政策范围,解决其住房问题。
(六)入户县和执行县管理体制的区以下城镇的本省籍优秀农民工,可在土地承包期内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进城入户后,自愿交还宅基地的,应给予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订。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原则上通过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个人也可直接申报。个人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制订。申报单位必须已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应经我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非我市所发证书,应通过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技能鉴定相应等级的综合水平测试。
(二)核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入户条件的优秀农民工,在10个工作日内函复用人单位或个人,并签发入户卡。
(三)入户。优秀农民工凭入户卡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优秀农民工办理入户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市公安局等部门制订。
五、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各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定期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和技能竞赛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良好环境。市将把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纳入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情况实行考核。
六、外来城镇户籍务工人员可参照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享受同等入户政策。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