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10-22 18:46:28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公安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产业大军,他们为城市创造了财富,为城市发展注入了活力。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我市劳动者技能素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民心工程,意义十分重大。   二、办理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应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申报。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汕劳社[2008]155号)规定的入户条件,对申请入户的优秀农民工进行审核。    1、优秀农民工申请入户我市城镇,原则上通过其所在用人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 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市直和中央、省直、外地驻汕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优秀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为区县属单位的,由用人单位向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对初审符合入户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对于没有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入户的优秀农民工,由其社保登记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代为申报。    2、申请入户优秀农民工所持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市劳动保障部门验证。   (二)核准优秀农民工入户文件的签发。   市劳动保障部门自收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人代办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入户条件的,函复申报单位或负责初审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优秀农民工就业单位属于市中心城区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优秀农民工就业单位或个人代办机构属于潮阳、潮南、澄海、南澳三区一县的,由区(县)级劳动部门签发《入户通知书》和《入户卡》;同时应将签发《广东省汕头市优秀农民工入户卡》的情况函告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   (三)经核准入户的优秀农民工入户我市城镇户口应按就业属地原则办理。即就业地属于市中心城区的应按汕头市城市中心区户口迁移有关规定办理,属于潮阳、潮南、澄海、南澳三区一县的应按各区(县)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四)关于落户地址及证明材料。    1、优秀农民工有自有合法房产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2、优秀农民工需落户单位公户的,应提供单位同意落户的意见及单位公户户口簿;    3、对于优秀农民工没有自有住房、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入户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投靠亲友;    (2)政府批准的劳动事务代理机构或档案寄存机构;    (3)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4)其他政府指定的户籍代管机构。   同时应提供本市户口簿,属第(2)至第(4)项途径落户的要提供这些机构同意落户的意见。   三、执行与沟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审核工作。对在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上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及其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反映,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附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 头 市 公 安 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