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18-10-22 18:46:44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规范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8]190号),明确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规范化运作,经研究,提出如下的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定点培训机构在开班前10天将《开班报告书》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培训科(属区县所辖的定点培训机构需同时提交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凡是没上报备案的培训班市劳动保障局将不予组织验收。
二、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必须由就业接收单位盖章、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及培训对象本人签名确认)、 “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培训学员劳动合同档案,落实专人、专柜保存好劳动合同档案、申报资料等以备检查。
在申报培训补助资金期限内培训学员没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就业接受单位盖章及培训学员本人签名确认的“培训机构学员就业证明”,在验收时可作为培训学员实现就业的辅助材料,但不作为申报培训补助资金的就业证明材料。
三、按汕市财社[2008]190号文件要求,《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登记表》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盖章以确认培训学员的农村户籍身份;如果以上两个部门无法盖章确认的,可由定点培训机构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一栏盖章确认,同时附证明该学员农村户籍身份的户口本复印件作为补充资料。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审核培训学员户籍资料并盖章确认,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四、属失地农民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登记表》“村(居)民委员会或劳动保障事务所意见”栏目上加具相关证明意见并盖章确认;属渔民的,由区县或街道(镇)海洋渔业部门加具证明意见并盖章确认。
五、根据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08]260号)及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转发广东省省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市财社[2008]190号)文件要求,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其中一种资金拨付方式。
(一)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再培训转移,最后验收结算的办法。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以下程序操作:
1、定点培训机构与市劳动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资金预拨申请书(附资金预拨申请表、培训协议及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资金预拨申请书及资金预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汇总,报送市财政部门按培训总额的40%预拨资金。
2、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资金总额的40%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划拨到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3、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报账资料,报账资料需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培训登记表。
4、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报账资料和验收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5、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助标准和培训实际人数核拨培训补助费用,核拨培训补助费用须扣除原先已预拨资金。
(二)补助资金实行先培训转移,再提交验收,最后全额拨付的办法。资金申请及支付管理按以下程序操作:
1、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实施免费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荐就业后,统一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及报账资料(报账资料同上),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验收意见。
2、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补助标准和培训实际人数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补助资金全额划拨到开展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
六、定点培训机构要切实做好培训学员的就业推荐工作,通过与职业介绍机构挂钩联系、定向培训及举办培训学员与用人单位见面会等形式主动向用人单位推荐培训学员,解决好培训学员的就业问题。培训学员入学后,培训机构要让培训学员填写“汕头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意向登记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培训学员的就业意向,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
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可根据农村劳动力的培训需求或培训工种的实际情况,在我市辖区内与企业合作办学、送教下乡、设立分教点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规范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的工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共同推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参加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学员收取培训费用或捆绑收费,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查处。
八、尚未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区县定点培训机构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将鉴定计划提前一个月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