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10-22 18:46:32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现将《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给你们,请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提高行政决策与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法制宣传教育实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2010]2991号)和《关于做好法制工作联系点建立和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0]3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联系点的建立、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 建立联系点坚持自愿、无偿原则。
第四条 凡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设立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均可申请作为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
(一)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二)能自觉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三)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规范;
(四)有健全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建立联系点的条件和本地区联系点的数量。原则上在职工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优先建立联系点。
第六条 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从申请建立联系地点的用人单位中选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用人单位自愿申请或者同意成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应当填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拟在用人单位建立联系点时,应审查以下资料: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
(三)其他必要资料。
第八条 用人单位符合建立联系点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立为联系点。
联系点自确定之日起满3年即终止,有关单位可以申请延续。
第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确定用人单位中熟悉人力资源管理、社会责任心强、愿意协助开展法制工作的人员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络员。
各区县应当将联系点和法制工作联络员的基本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工作联系点备案表》见附件2)。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联系点应当加强日常联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起草法规、规章草案或者制定涉及用人单位利益的政策文件时,应当听取联系点的意见。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联系点提供以下服务:
(一)及时发送最新劳动保障法规政策文本;
(二)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理解适用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三)为联系点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
(四)听取联系点有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并向有关制定机关反映;
(五)提供其他法制工作支持。
第十二条 联系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在本单位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培训;
(二)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收集并反馈对起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建议;
(四)参加有关法制调研活动;
(五)配合其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取消联系点:
(一)未按照要求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的;
(二)不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
(三)人力资源管理混乱的;
(四)未按照要求每年提交报告或者未按照要求参加有关活动的;
(五)存在其他需要取消情形的。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定期对开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成效显著、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良好的联系点进行宣传表扬。
第十五条 在律师事务所、科研机构等单位建立联系点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