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暂行办法

2018-10-22 18:46:36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选拔培养公务员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中办发〔2009〕43号)、《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市直党政机关采取公开考试和转任的方式,从区(县)及以下党政机关公务员中公开择优选拔公务员。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直党政机关补充科员及以下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情况下进行;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中进行。因工作急需,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市直党政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公务员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二)区(县)及以下机关已任职定级的公务员;   (三)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急需专业人才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七)符合公开遴选职位所需的专业等其它条件;   (八)身体健康。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遴选:   (一)尚在试用期内的;   (二)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三)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遴选人员不得报考转任后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回避关系的遴选职位。   第八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计划和方案;   (二)发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与考察;   (六)公示和审批。   第九条 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用人单位每年六月底前,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需求拟定遴选计划,主要内容包括用人单位编制、职数空缺情况,遴选的职位、名额和遴选的资格条件等,报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因工作急需,用人单位也可单独向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遴选方案经审核同意后自行组织遴选。 第十条 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出的遴选计划,组织制定遴选方案,发布遴选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遴选单位、职位名称、职位简介和职位数;   (二)遴选范围、报考资格条件;   (三)遴选程序和方式;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五)报名方式;   (六)其他须知事项。   第十一条 报名采用个人报名或组织推荐方式进行,每人限报一个职位。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对报名人员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考试。   第十三条 根据遴选职位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和方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或面试和实际操作测试等方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或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的职位适应能力,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遴选方案规定的面试人数计算方法和考生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进行面试。   第十五条 根据遴选方案规定的考试总成绩计算方法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第十六条 体检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   第十七条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对报考资格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遴选对象,在市公务员主管部门门户网站、用人单位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影响转任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   第十九条 遴选公务员工作应当严格履行有关程序,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放宽条件。工作中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