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2018-10-22 18:46:54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机构   (一)缴费纳入人员在原单位所属市、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审核手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办理。   (二)直接纳入人员在原单位所属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资格审核手续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予以资格确认。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汕单位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资格审核、确认手续。   二、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   (一)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我市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月(具体时点:中心城区为1993年5月,澄海区为1994年3月,潮阳区和潮南区为1994年9月,南澳县为1995年1月);   (二)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县以下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4年10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汕头市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和〈汕头市合同制职工社会劳动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发〔1984〕55号)颁发之月;   (三)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计算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最早不超过1988年10月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建立临时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汕府〔1988〕96号)颁发之月。   三、直接纳入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办法   (一)基本养老金初始值   根据粤府[1993]83号文第13条,第34条和汕府[1993]21号文第13条的规定,直接纳入人员始发基本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即原称附加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中心城区人员按1992年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274元的30%计发(其他区县人员按当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   过渡性养老金按下列标准计发:   1、缴费年限(按退休前的连续工龄计算,下同)满10年不满15年的,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2、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每满1年计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中心城区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一为按1992年特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其他区县人员按当地贯彻粤府[1993]83号文时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二)应发基本养老金以基本养老金初始值再按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以来历年养老金调整办法调整至2011年6月底前的标准计发。   四、其他   本通知下发后,《关于解决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未按规定参保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8]201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