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1970-01-0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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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要符合的基本条件和具体标准是什么?
(一)已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且当前仍具备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各项基本条件。
(二)运营机构应当有较为专业的管理水平:
1.依法成立、以创业孵化为主营业务之一的独立法人机构。
2.各项管理制度皆健全和规范,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比较完善和科学。
3.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人员不少于5人。
4.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5.积极宣传推广各类促进创业补贴,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6.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各项统计和监测工作,按要求报送基地情况相关数据。
(三)创业孵化场地应当有较好的保障:
1.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租用场地的,从申报之日起尚有3年以上租赁期限)。
2.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6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3.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可用于综合服务、产品展示、业务洽谈、交流活动等。
4.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50个以上。
(四)创业孵化服务能力突出:
1.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
2.具有较高素质的创业培训和指导师资队伍。聘用的导师需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或者是行业著名的企业家。有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培训讲师证书的成员,取得副高以上职称的成员优先考虑。
3.每年举办各类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
(五)创业孵化及带动就业成效显著:
1.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30户,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60%。
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近2年正常经营三个月以上创业实体年均数量/近2年在孵创业实体年均数量。
2.创业带动就业率达到1:3以上(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等情况为依据),即每家入驻的创业实体平均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
3.在开展大学生、港澳青年等群体创业服务方面成效显著的创业孵化基地可优先考虑。
(六)孵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特色,发展前景良好,在全市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
2.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发布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认定数量等事项。
(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三)资格审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初审材料进行申报条件复审和资格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审,以“优中选优、示范引领”为评审原则,形成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提出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审核,确定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六)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基地及运营管理机构的基本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七)公布。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认定,并挂“东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牌子。
3.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获得什么资助和扶持?
(一)资金资助:每个给予30万元资助。
(二)政策扶持:1、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服务补贴;2、对进驻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或初创企业: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创业场地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额创业贷款贴息、入户政策等。
4.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有什么监管制度?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在被认定后,每年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基地运营情况报告,并配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各项统计、监测和相关调研工作,每满3年,均需要进行复评。经复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合格:
(一)存在不符合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情况;
(二)违法违规经营已被取消经营资格的;
(三)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撤销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或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