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2014-04-21 00:00:00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粤人社函[2011]45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下发了《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按照《通知》要求,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制定了《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幸福广东”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全面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惠民政策。《通知》从政策层面实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为实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奠定了基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精心组织,专人负责,严格按照《通知》和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确保这一重大惠民政策尽快落实到位。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直接纳入人员 (一)申请。 由直接纳入人员原所属单位或者本人(委托人)携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档案原件,有退休证的应提供退休证,向原所属单位所在地(以下称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 (二)受理。 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说明原因。 (三)审核。 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出具《受理回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的审核,在《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出具审核意见。     (四)公示及审批。     申请人资格审核完成后,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在当地公示7天,确认无异议的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五)审批。     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出具审批意见。     (六)资料移交。     在收到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受理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同意直接纳入申请人的《企业未参保人员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及相关材料移交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不同意直接纳入的材料退回申请人(原所属单位或委托人)     (七)核发待遇。     受理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审核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为申请人建立参保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五点规定核发待遇。     二、缴费纳入人员     (一)缴费申请。 缴费纳入人员应向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2)个人档案原件,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等相关原始材料;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需提供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 (三)审核。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按《通知》第三点和第四点规定审核其一次性缴费工作年限,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基数计算应缴纳的数额,在《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一式三份)中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审核表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地税存联”用于申请人前往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四)缴费。 申请人凭《企业未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表》(地税存联)向受理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五)建立个人账户。 地税部门征收申请人的社保缴费后,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对有视同缴费权益的申请人,及时为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六)申领待遇。     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费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通知》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前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待遇从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三、遗失档案人员  对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审核手续,但无法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审核: 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材料,向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并填写《遗失档案的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 四、各经办部门办结业务后,应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