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11-07 10:29:00
惠州市财政局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  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惠州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出台办法的政策背景为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吸引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到大湾区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9年3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2019年6月17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在中央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差额补贴的标准和范围、人才认定的框架范围和原则意见等要求,并考虑珠三角九市的实际需要,赋予各市具体认定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一定的自主权。按照该通知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市财政局牵头制定本《办法》。二、政策依据(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二)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三、办法的主要内容为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使在我市工作的境外人才切实享受到政策红利,我市在中央、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我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标准、人才认定及补贴程序、监督管理等事项,《办法》内容共十七条,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一)明确人才认定的标准。细化了我市可享受补贴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标准。包括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和限制条件。(二)明确补贴申请的受理部门和时间。市科技局负责境外高端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财政补贴的受理审核。人才认定和财政补贴以自愿申报为原则,在所属纳税年度次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集中受理一次。(三)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资料。明确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申请表及承诺书、有效身份文件、工作关系及工作时间情况的资料、收入及纳税情况的资料等,受理部门在每年6月份在部门网站发布申报指南。(四)明确实施时间。《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