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 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014-07-07 16:05:00
各县(市、区)财政局(不发南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粤财法〔2014〕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