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14-07-09 10:24:00
 各县(市、区)财政局(不发南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转发财政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韶财法〔2012〕1号)同时废止。     韶关市财政局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韶关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