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政策问答(提取篇)

1970-01-01 08:00:00

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或配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两年内,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休、退休的;

3、辞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地州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的;

7、市场租赁住房支付房租;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确实困难的;

9、职工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的;

10、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