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本人或配偶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两年内,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离休、退休的;
3、辞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地州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住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的;
7、市场租赁住房支付房租;
8、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确实困难的;
9、职工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的;
10、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