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人社罚字[ ] 号 |
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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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违法事实),在我局依据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市人社监令字[ ] 号)后,仍未按照要求整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等为证。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依据)规定所列的情形。
我局根据****(处罚依据)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内容)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于我局****(承办机构)开具缴款书后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营业部所属营业网点,并于五日内将缴费票据第一、五联送至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者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主动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编码) *******(单位) 联系电话:029-********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一份,备案一份)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