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
市人社列字[****]****号 |
列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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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你(单位)****(项目名称)拖欠**名农民工工资,经调查认定拖欠工资数额达到****元,我局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市人社理字[****]****号),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市人社罚字[****]****号)。
我局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决定将你(单位)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并将违法行为通过媒体予以公示,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若你(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承办机构)提出异议。(异议书送至******)
(盖章)
年 月 日
(本决定书一式两份,送达一份,备案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