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农民工返岗就业政策二十四条>的通知》相关要求,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0年3月2日,下发《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筑公积金通字〔2020〕6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住房公积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需持《受疫情影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至归集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
二、延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延长住房公积金提取期限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无法及时办理而超出申请期限的,提取申请期限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两个月。
四、延长提取证明材料证明时效
提取证明材料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证明有效期可延长至疫情防控结束后两个月。
文件原文:筑公积金通字〔2020〕18号 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