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南金管规〔2019〕3号)

2019-05-06 16:45:00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南宁市外事办公室   

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南金管规〔2019〕3号

 

 


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

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确保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支持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自治区港澳办 自治区台办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8〕2号),结合南宁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同胞来邕工作,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在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凭内地(大陆)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通行证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业务,开户建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办理流程等均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在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或与新用人单位重新签订劳动(聘用)关系的,可以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或转移接续手续。

三、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发生购买自住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等住房消费,或发生符合《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提取情形的,可按我市现行政策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在邕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按我市现行政策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条款遇国家、自治区及市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