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19-05-06 16:46:00

《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推动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同等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为港澳台同胞在邕就业、生活提供便利,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南宁市外事办公室、南宁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于近日制定了《关于在邕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将具体内容解读如下:  

一、港澳台籍职工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答:凡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港澳台籍职工,从2019年5月起,可由单位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均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填写账户设立相应表格时,缴存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证件号码。

二、港澳台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港澳台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按我市现行政策执行,即:

(一)港澳台籍职工的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港澳台籍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下限也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有关规定执行。

(二)港澳台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
  (三)港澳台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港澳台籍职工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如何办理转移?

答:港澳台籍职工在本市发生工作单位变动的,由原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新单位办理启封手续。港澳台职工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四、港澳台籍职工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答:已在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籍职工与其他缴存职工一样享有同等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权利,执行同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