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金管规〔2019〕6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2019-08-14 17:38:00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南金管规〔2019〕6号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

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18〕18号),现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南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其分摊的电梯加装费用总额。

二、      购买电梯及加装电梯项目签定施工合同后发生施工费用之日起两年内,职工可申请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属分期付款的可分次提取,但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未提取期间实际支付的金额,且保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低于100元。申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少于可提取金额的,不足部分不予补提。

三、已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资金补贴支付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不计入提取额度。

四、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提取时所需材料及具体操作流程。

本通知从2019年 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14日